台商大陆生活手册之入出境

2012年1月28日-台商新闻,相关下载

一 、入出境一、

如何辦理赴大陸證照事宜

(一) 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須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台胞證」)。最好現行透過台灣地區旅行社向香港或澳門「中國旅行社」申辦較為妥當。

(二) 申辦「台胞證」須提交有效的台灣的身分證和護照(六個月以上)影印本及 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近照一張。背景照片應為白色。

(三) 「台胞證」有效期限為五年,台灣地區人民須持有效的「台胞證」並逐次辦理入境簽註後,方可前往大陸地區。

(四) 辦理「台胞證」簽註,可委託台灣旅行社向香港或澳門「中國旅行社」或逕至香港機場(電話:852-22612062;辦公時間:8:45至22:00)及澳門機場(電話:853-85328861348;辦公時間:9:30至18:00)「中國旅行社」櫃台辦理。

(五)臺灣地區人民(含隨行陪配偶及子女)已在大陸投資、學習、貿易、置產、從事經濟活或因其他事務需要者,可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向主要投資地市。系機關出入部門申辦1-5年多次出境簽注。

(六)上海浦東機場、福建省長樂機場、廈門機場及海南省海口機場、三亞機場均開放落地辦理「臺胞證」但如涉有大陸中國共鳴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即被認為有犯罪行為的”、“被認為來大陸厚有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的”“精神病或者嚴重傳染病者”)或須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入境本例,相關訊息可先打電話查詢(上海市浦東機場:021-68346939、63577925;長樂機場:0591-8013033;廈門機場:0592-6028265;海口機場:0898-65751970;三亞機場:0898-88289389)

二、如何在大陸辦理「臺胞證」延期停留、多次簽注及換補證照

(一)延期停留「臺胞證」簽註一次期限,一般為3個月(以簽註日起算),屆期前如擬續停留大陸,可在期限前向公安部門辦理延簽,以免逾期遭罰款,依大陸規定,逾期停留可處1日100元人民幣之罰款。

(二)多次簽注 1.1至5年居留簽注:在大陸居留1年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含隨行配偶及子女)已在大陸投資、學習、貿易、置產、從事經濟活動或因其他事務需要者,可提交有關證明向主要投資地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申辦1年至5年居留簽注,憑該居留簽注得在大陸居留和入出境,無須再辦理入出境簽注手續。 2.1年多次入出境簽注:在大陸之臺灣地區人民1年內(含1年)須入出境的,可于入境大陸后,提供相關證明向大陸公安機關市級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1年多次入出境簽注,憑該入出境簽注得在大陸居留和入出境,無須再辦理居留簽注手續。注: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曾多次通告,該局各地境管部門并未委托內外代辦旅行社或中介公司申辦多次入出境簽注和居留簽注,臺商應依規定向公安機關各市級出入境部門申辦多次簽注手續,避免上當觸法。

(三)換發、補發「臺胞證」: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臺胞證」有效期限過期或遺失,可向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福建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四川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換發、補發5年效期「臺胞證」手續;或赴香港、澳門,向當地「中國旅行社」申辦換發、補發5年效期「臺胞證」手续。

三、證照遺失或逾期如何辦理

(一) 在台灣地區遺失「台胞證」 先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後委託旅行社向香港或澳門「中國旅行社」申請補發。

(二) 在香港或澳門遺失護照、「台胞證」 1. 遺失護照時: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再洽請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電話:852-25301187)或駐澳門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電話:853-28306282)協助處理。 2. 遺失「台胞證」時: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再向香港「中國旅行社」(電話:852-25229580)或澳門「中國旅行社」(電話:853-6663563)申請補發。

(三)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台胞證」 1. 遺失「台胞證」時:先向大陸公安部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後,向大陸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台胞證」,或單次進出大陸地區之臨時台胞證。 2. 遺失護照時: (1) 由深圳進入香港,向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電話:852-25264415、93140130)或由珠海進入澳門,向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電話:853-28306282、66872557)申請「入國證明書」后,再搭機返台。 (2) 当事人如果有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可洽海基协会协调境管局中正、高雄机场服务站,协助当事人由大陆直接搭机经香港或澳门机场转机返台时,在境管局 机场服务站补办入境手续。

四、兩岸入出境主管單位聯絡表

(一) 台灣地區: 1、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886-2-23889393 2、台中服務處:886-4-22549981 3、高雄服務處:886-7-2821400 4、花蓮服務處:886-3-8338077 5、金門服務處:886-82-323701 6、媽祖服務處:886-83-623736 7、中正機場服務站:886-3-3834876 8、高雄機場服務站:886-7-8017311

(二) 大陸地區: 各省重要縣市公安局均設有出入境管理部門,其電話請逕向當地公安或電信局查號台(市內:114,長途:116)查詢。五、大陸口岸通關應注意事項 一、應稅或限量免稅物品,包括可攜式收答錄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或者文字處理機;外幣5000美元以上;攜帶貨物、貨樣及超個人自用行李物品範圍者;文物;依大陸檢疫法規管制的動、植物及其他應驗放物品,均應向大陸地區海關申報。 二、具體事項,請參考本會“兩岸經貿網”(網址:www.seftb.org.tw)“兩岸商務旅遊”項下一“大陸商務旅遊小百科”之“海關”(http://www.cnta.gov.cn/3-lyxz/hg.asp)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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