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可以办理哪些涉台公证业务?

2009年8月24日-法律法规

涉台公证指的是,祖国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涉及台胞、台属申请办理的各类民事方面的公证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各地公证机关目前办理涉台公证业务包括办理赴台探亲、探病、奔丧、定居、继承遗产等所需申办各类公证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赔偿及减免税等所需的公证文件。

2.公证证明。办理亲属关系、出生、死亡、收养关系、婚姻状况、经历、学历、职称、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签名、印鉴属实、影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本相符、以及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等作出公证证明。3.经济技术活动中的各项公证。办理在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使用的各类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委托书、担保书、授权书、转让书、法人资格等公证证明以及在境外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各种公证文书。

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业务。

5.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其具体范围包括:

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

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公证书;

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

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抚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人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台胞、台属对涉及以上民事事项需要公证的可直接向所在市(县区)公证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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