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2009年8月24日-法律法规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领队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对台政策;
(二) 已与经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 已取得导游证。
第三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领队人员业务等。
经考核合格的领队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申请办理领队证。
第四条  领队证由海旅会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及组团社,应定期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大陆赴台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
(三)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告知,或提出劝导,并相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遇到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组团社报告;对旅游者不文明的言行举止,应予以提醒和劝阻;
(四)不得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也不得为旅游者参与上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不得与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的其它管理事项,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旅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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