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审批

2009年8月24日-法律法规

行政事项名称: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
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人员;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申请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3、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
4、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获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许可程序:
1、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告知方式: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批准定居的,同时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位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024-86992402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 110033
行政监督:辽宁省公安厅督察总队 024-869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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