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 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的通知

2013年2月26日-协会公告,相关下载

2012年08月0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为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保护台湾投资者合法投资权益,鼓励台湾同胞赴大陆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商务部网站公布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商务部会同国台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办,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

我会秘书处已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及《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上传至台企联官方网站(www.qgtql.com),敬请各位会员到商务部网站或台企联官网下载。

附件:

1、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2、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

会长:郭山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关于《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 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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